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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案件发布
        【案例发布】阜阳“漂移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时间:2018-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吴贻伙)为炫耀车技,先后两次在城市道路中心玩起了危险的漂移行为。11月30日,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网友称之为阜阳“漂移哥”的王振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安徽省首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车辆漂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31岁的王振,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王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阜阳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8月10日,阜阳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泉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1日晚1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振驾驶其朋友闫某某的小型轿车(车上载有1人),在阜阳市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交通参与人停车避让,车辆尾部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为引起群众精神恐慌,当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6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振又驾驶这辆小型轿车(车上当时载有2人),张某某驾驶另一辆小型轿车跟随在后。被告人王振出于逞强、炫技的心理,在阜阳市主干道人民路繁华路段国贸十字路口处,利用左转弯道绿灯放行的时间段,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转弯提速期间近距离驶入他人驾驶的电瓶车前方,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张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被网民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驾驶车辆在道路中心两次漂移,危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1月1日,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报告位置,应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驾车漂移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