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宣城5月21日电(记者 吴贻伙)今天下午,由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家传(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日报2017年8月27日二版报道),在宣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宋家传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整;扣押在案的汽车一辆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76.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宣城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宋家传利用其担任蚌埠市禹会区区长、区委书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张国云等5人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案件办理、人大代表资格选任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及大众途观汽车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251.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大部分事实予以确认。针对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所提出的宋家传在张国云公司出资20万元两年收取20万元“利息”的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宋家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张国云谋取利益,在张国云公司没有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出资20万元,每年利息10万元,两年回本。后在本金20万元提前收回的情况下,仍然收受张国云支付的后续10万元“利息”。上述所谓“投资”既不符合投资收益不确定性的特征,也不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该20万元实际被张国云占有、使用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7.2万元应归宋家传所有,其余部分所谓的“利息”认定为受贿款。关于宋家传“借用”的张国云大众途观轿车并未登记在宋家传名下,其仅享有使用权,应按使用期间折旧价值计算受贿数额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指出,该车未变更权属登记,只是其以借用之名掩盖受贿事实的手段,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一审法院在对张国云占有、使用宋家传20万元期间的合理利息7.2万元予以扣除后认为,被告人宋家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宋家传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宋家传真诚悔罪,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被告人宋家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宋家传当庭表示要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