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赵武)监察体制改革后,由安徽省淮南市监察委员会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案件-----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汪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2018年8月21日下午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汪某高、王某理、张某等人钱财15.9万,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0条、第38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汪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身为查处非法采砂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通风报信,使他人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7条规定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围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辩解辩护内容,通过电子示证的方式展示了事实证据。庭审辩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针对被告人汪某是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二是汪某有没有利用其查禁活动的职责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构成受贿的罪名定性及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汪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涉嫌处罚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公诉人刘琰指出,辩护人“对法律所规定的查禁行为,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把查禁行为等同于形事查禁行为。把查禁活动的职责,直接归纳与司法机关。这种理解很不准确。我国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之间的衔接中,大量案例充分证明了很多的刑事违法行为,在行政阶段是由行政机关负有查禁职责。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共同对犯罪活动具有查禁之责。”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被告人汪某没有通风报信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向辩护人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如果是政策性的宣传,为什么汪某不向其他的非法采砂人去告知;第二,既然是公开的宣传,汪某为什么要用换手机换地方等秘密的方法去告知;第三,既然是公开的宣传,为什么要在查处之前去告知?
据质证显示,汪某于2018年6月11日晚归案,当时其正与汪某高(另案处理)一起在东城市场某土菜馆用餐。经查,汪某高是一名个体经营户,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常年擅自在淮河水域潘集区段禁采区多次非法采砂,但自2017年以来一直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而没有被打击处理过。究其原因,不是他运气好,而是用钱换来了汪某的“内应”,给他通风报信。
起诉书显示,汪某在省市两级管理部门自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利用掌握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信息,为汪某高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汪某高逃避执法检查。汪某分别在2017年上半年、2017年8、9月份,2017年年底先后三次给汪某高通风报信;2018年4月在淮南市组织的一次专项行动中,汪某再次将行动信息透露给汪某高。汪某高在每次接到汪某的信息后都通过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躲避检查,逃避打击处罚。
被告人汪某在最后陈述中,首先向法庭真诚的认罪悔罪。其陈述说:“由于自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于权力认识不清,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导致犯下错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恳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动坦白、积极退赃和认罪悔罪的表现,考虑到父母年迈,妻子体弱多病,孩子幼小的家庭实际状况,能够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早一点多做一点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能够早一点早一天尽到一个做儿子,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检察长刘琰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院长侯伟担任本起案件庭审审判长。本案通过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淮南市检察院将该案列为市级观摩庭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公诉干警现场听案。淮南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市直机关120名公务人员、各县区700名公务人员集中观看了庭审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