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检察院加大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近日,成功监督一起案值达23万多元的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陈建国拿到钱款后,给该县检察院送来锦旗,并对办案检察官连声道谢。
陈建国与陈从胜、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11月判决认为,陈从胜清偿陈建国钢材款22万余元,利息1.5万多元,合计23.7万多元,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从胜未履行清偿义务,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无资金支付欠款。法院对该案案款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2013年11月,陈建国向县检察院申请,请求督促执行该案。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及时到法院执行局了解该案的基本情况。检察官调查发现,这笔欠款是陈从胜的兄长陈从礼(已死亡)原是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时所欠,钢材由公司员工陈从胜经手,陈从礼意外死亡后,钢材款一直未付,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又无力偿还。检察官经过调查发现,京皖房地产开发公司欠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京皖房地产公司表示,与欠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因此一直未付款。在检察官的督促和法院、县人社局的参与下,经多次协调,京皖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金寨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陈建国顺利拿到了钢材款及利息2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