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深入推动反洗钱工作,安徽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进行联合督导活动。在省检察院强力推动下,各地相继起诉一批洗钱案件。
8月31日,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淮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10月21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犯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芜湖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近日,固镇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蚌埠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洗钱”是一种派生性犯罪,其目的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其披上合法外衣。洗钱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等刑事犯罪行为相联系,要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金融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追诉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