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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要闻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方式之初探
        时间:2016-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方式之初探

        ----以黄某故意伤害案等刑事和解案件为例

                         张芳 高巧燕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明确引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后,公、检、法三机关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详尽设计了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操作程序,然而对事和解的法律监督仍处于真空地带。笔者就迎江区365bet体育投注网址_365完美体育app官网下载_365bet手机下载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探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管中窥豹,提出法律监督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刑事和解监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如何展开对刑事和解的监督一直困扰着一线检察官。笔者以三个真实案例从侧面反映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一:黄某故意伤害案

        20153月的一天中午,黄某与钱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用拳头击打钱某面部,造成钱某两颗门牙当场脱落。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黄某赔偿款20000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存在不同意见,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组织双方和解,扣押的赔偿款也没有先期垫付被害人。本院受案后,及时引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钱某同意检察机关对黄某从宽处理。后经检委会决定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反映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公安机关对于和解成功的轻微案件没有备案制度,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无论当事人之间在侦查阶段是否达成刑事和解,一律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重新审查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能作撤案处理。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又出现公安机关对刑事和解工作的消极不作为现象。

        案例二:曹某等三人抢劫案

        201512月的一天凌晨,曹某、陈某、刘某等三名未成年少女商议报复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胡某,对胡某拳打脚踢,并抢走其身上700元现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此案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加害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害方请求做不起诉处理,本院没有采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后一审法院判决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反映问题】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赋于公诉部门检察官一个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仅仅通过普通刑事案件的三级审查制来加强监督显然是不够的,探索自身监督以外的方式来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势在必行。

        案例三:章某等五人妨害公务案

        20154月的一天子夜,章某等五人在本市某KTV唱歌,因敬酒与他人发生争执,在包厢内摔砸啤酒瓶,并对三名出警民警实施暴力、威胁,造成其不同程度受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五被告人积极为受伤民警支付医疗费并取得谅解,对五人均判决单处罚金。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公务执行人员的人身权利只是随机客体,本案显然不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法院将警察出具的谅解书作为量刑依据作出从轻判决明显失当,本院遂提出抗诉,二审判决维持。

        【反映问题】

        审判阶段和解过程的监督空白提供了审判权“寻租”的空间,实践中公诉人对庭前刑事和解活动根本无所知情,对于庭上出示的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也无有力的监督方式,监督途径局限于庭审活动监督和对裁判结果的书面审查,仅以抗诉的方式显然也无法达到有的放矢的效果。

        二、对刑事和解监督缺位的负面效应

        上述案例反映出刑事和解这把双刃剑,虽然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状态,减少因审前羁押和适用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用之不当,也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一)“花钱买刑”成为加害人减轻刑罚的捷径

        刑事和解中的经济赔偿是加害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的外在表现和必然结果,是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一种途径。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加害人并没有真诚悔意,只是将经济赔偿作为换取从宽处理的筹码。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才答应赔钱,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与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这显然是假借和解之名行钱刑交易之实。而部分真诚悔罪的加害人由于经济困难,难以支付被害人的各项赔偿费用,得不到被害人谅解,也就不能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

        (二)从宽处理成为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筹码

        365bet体育投注网址虽然《365bet体育投注网址_365完美体育app官网下载_365bet手机下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只能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但法律也同时规定只有“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才能考虑是否适用刑事和解,这就赋予了被害人借和解之名索过高赔偿款的一道杀手锏。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漫天要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罚违背自己意志被迫接受和解协议。金钱的多寡决定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决定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幅度,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被害人得理不饶人、不赔钱就坐牢的态势愈演愈烈。

        三)操纵和解成为腐败分子权力寻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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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从宽处理的法律效力是导致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事和解主导权乱作为的原因所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质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特殊办理程序,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部门利益,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诱使或者强迫和解,使原本没有和解条件的案件强行达成和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可能得到根本化解。这样的案件在有公权力介入的时候或许“一团和气”,但一旦脱离公权力控制,原本被公权力强行掩盖的矛盾就会爆发。

        三、把握三大阶段,对症下药拓展监督方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大诉讼阶段,唯有根据不同特点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监督措施,才能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一)侦查环节和解案件的监督

        1.赋予检察机关知情权。对于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要求其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前告知检察机关,主动邀请、接受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环节应加强指导,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同时针对公安机关现实中存在的扣钱不和解,消极不作为的现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加以监督。

        2.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案件应向检察机关报备,如发现因存在和解因素而作撤案处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如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责令其立案移送,必要时采取立案监督手段;如发现有渎职等犯罪情况的,应当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检察院侦查部门处理。

        3.拓展和解审查途径。对达成和解协议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局限于书面审查方式,可以尝试让公安机关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一是全面真实地记载和解过程及结果,增强监督实效;二是避免因审查起诉需要再次触及双方已经缓和的矛盾,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化解矛盾。

        (二)检察环节和解案件的监督

        1.完善审查机制。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严格执行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三级审查制,疑难复杂案件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若不符合和解条件,书面说明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在条件许可的地区探索设立刑事和解专门工作小组,对于刑事和解案件集中审查、监督、调研,形成愈加完善的工作机制。

        2.设立特殊报备制度。经审查拟办的刑事和解案件,可在三日内报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审结后将和解协议、谅解书等材料报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检察院登记备案,定期由纪检部门回访刑事和解案件双方当事人,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公正廉洁执法、有无违规违纪问题,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建立听证制度。对适用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召开不起诉听证会,临场监督,公开说理,听取各方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一并上报检察委员会,增强刑事和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三)对审判环节和解案件的监督

        1.庭前介入。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公诉人在会议中当面向当事人核实刑事和解的情况。对普通刑事案件,办案法官应提前告知公诉人和解情况,并将和解的相关证据材料转送检察机关,公诉人可以在庭前审查和解的效力,据此提出是否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2.庭审监督。公诉案件和解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也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加强量刑规范化,正确提出量刑建议,监督法院判决是否因刑事和解协议而超过量刑幅度。

        3.庭后监督。对于刑事和解中出现的违法不当行为及时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法院提出;如发现判决书上有错误的刑事和解因素,对超越刑事和解范围、和解程序违法、和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影响到判决结果的案件,以抗诉等手段进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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